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城建发展中心、城乡发展研究中心、连接线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贯彻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聚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红线意识,推进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自纠,加强源头防控,有效防范和化解建筑施工领域各类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基础环境,现就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高风险作业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标本兼治、系统强化,指导督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各参建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切实提高各方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性、主动性;推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高处施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等高风险作业项的各项安全管控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安全险情,坚决避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检测、监测等建筑业企业,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开发建设单位应负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应负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建设监理单位应负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全面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导、施工单位为主体、施工现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开发建设单位应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全过程风险管控制度体系,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各方参建主体共同参与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建立各方参建主体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履约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类问题。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4.各建筑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推动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逐级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安全培训和责任制考核制度,签订责任书,完善明晰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6.落实建筑业企业带队检查工程项目制度。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文件要求,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企业要规范建立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制度;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四次,且时间不得少于其当月工作日的25%;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每月至少检查八次;以上检查均应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记录存档。
7.落实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分析制度。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应组织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工程项目负责人等,至少进行一次企业安全生产分析,研判存在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解决措施,并连同措施执行落实情况一并形成记录存档。
8.完善建筑业企业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各建筑业企业均应建立起完备的事故、险情、防汛防台应急救援、处置和信息报送机制,细化各类危大工程、高处施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应急处置措施,企业层面每季度开展一次培训,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严格落实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9.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在工程项目部的基础上,组建项目安全管理联合协调机构。工程项目部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企业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部的管理。
10.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管理联合协调机构应明确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在工程安全管理上的具体责任,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为第一安全负责人(单位),统筹协调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事项;建筑施工单位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按工程规模和施工作业人数配备足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量在一万平方米(或5000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1人;工程量在一到五万平方米(或5000万到1亿元)的,不得少于2人;工程量在五万平方米(或1亿元)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各专业分包单位至少1人;劳务分包单位按人数确定。
11.建立工程项目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参建主体,应逐级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责任书,做好安全责任交底和签订。新进场一般从业人员严格落实“进企业、进项目、进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和实名制管理。工程项目部应每月开展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形成记录存档。
(四)全面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12.加强勘察设计源头安全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必须“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涉及危大工程安全施工的指导意见。
13.加强开发建设单位安全统筹。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要强化合同履约,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工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少于规定天数要求的,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一同组织专家论证同意。
14.加强工程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各工程项目部应按照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浙建〔2021〕16号)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施细则》(甬建发〔2018〕169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排摸、辨识、评估,并落实“四色四级”管控措施,明确管控人员。对于一级风险(红色、由企业负责管控)和二级风险(橙色、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管控)要列明清单,将风险内容、可能造成的事故、对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应急处置措施、防控责任人、责任人检查等信息形成动态清单,张贴在工地醒目位置(格式详见附件1)。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风险分别由班组和作业人员自控,项目部监督指导。
15.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相关企业应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工程项目部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其中,项目经理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80%,不宜少于90%;每名专职安全员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80%,不宜少于90%,且施工期间专职安全员每天到岗数量不得少于配备数量的50%。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30%,不宜少于50%。开发建设单位第一安全负责人到岗率参照总监理工程师执行。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如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大型机械设备架设、深大基坑开挖支护等),上述关键岗位人员应全员到岗在位,现场管理,与作业人员同步下上班。将“有施工作业必有人员现场管理”作为一条不可撼动的铁律落实执行。
16.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查改。全面严格规范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闭环整改机制。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时,均应列明存在的安全问题、一一对应的整改措施、问题整改前后的对比影像照片、问题整改完成的验收资料等,并记录存档。对于按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其整改闭环资料另行单独存档管理。在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以开发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问题整改闭环资料由开发建设单位汇总记录存档。
17.落实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严格落实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3〕33号)文件要求,以各工种作业班组为单元每日分批次有序开展班前安全晨会,查点人员,做好安全防护用品、人员身体状态、设备和电路等安全情况检查,进行作业内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防范措施等交底工作。
(五)从严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8.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甬建发〔2021〕2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全链条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签)、论证、交底、实施、验收等各环节管理(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2),聚焦专家论证和按方案组织施工作业,落实项目专职安全员作业过程的现场作业区域监督和监理工程师的专项巡视检查,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整体受控。
19.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对开挖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和降水工程,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管理。应严格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按专项方案确定的顺序和方法组织施工作业。基坑开挖时要及时支撑防护、落实防水降水排水措施,避免破坏周边管线、市政道路和建(构)筑物。基坑内部要设置逃生通道,坑边严禁堆载或车辆行驶超越坑边稳定限值。应按规定实施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出现基坑监测报警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警报。
20.加强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一是持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范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加强履带吊、汽车吊等流动式起重吊装设备的使用管理。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及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全数纳入“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字化管控。二是保持大型机械设备高压严管态势。各类大型建筑机械设备,如盾构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成槽机等,应落实进场检查、验收制度,由设备产权(租赁)、施工、监理单位联合进行并共同签收,确保机械设备主体结构和功能正常、安全装置有效。塔式起重机安拆、顶升作业时,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场监督检查和旁站巡视并拍照记录。吊装作业要严格落实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并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专人指挥。施工升降机作业时,严禁机动车(含电动)进入吊笼。对于桩工机械,要落实动力头置顶和自行走式桩机高度、地基承载力和钢板路基箱三项主控规定。三是坚决避免机械设备场外伤害。根据施工场地条件,合理布设建筑起重机械、大型桩工机械、履带吊、汽车吊等施工作业位置,尽量远离工地红线。对于因受限于场地条件,机械设备在临近红线处的,应严格检查设备地基情况、基础连接情况、场地平整情况,划定警戒区域,落实专人在红线外、市政道路上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进行必要的交通引导,坚决避免发生大型机械设备场地外伤害事件。
21.加强脚手架和模板工程安全管理。脚手架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材料进场,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查验产品合格证和抽样复试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脚手架和模板工程搭设、拆除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过程中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场巡查;搭设、拆除人员应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脚手架和模板支撑工程各阶段搭设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搭设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并拍照记录,检查架体搭设的稳定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等情况,留存资料并归档。在超规模危大工程和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广泛应用盘扣式支模架的基础上,提点扩面,全面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和支模架。
(六)强化施工现场高风险作业项安全管控
22.加强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基础性防护工作,凡进入施工场地内必须佩戴安全帽、系牢帽扣。各临边洞口防护设施上,应注明醒目的警示标识。高处作业前,专职安全员和作业人员要事先查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临边防护是否按规定设置到位,并拍照记录;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绳。楼层外架与主体结构之间要层层设置安全网(板),楼层外侧设置水平安全网,并随作业层及时跟进抬升。
23.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各工程参建主体、各施工作业班组应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具有施工作业容易被忽视、救援不当,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情况扩大的明显特点。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分级建立有限空间作业指导规程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履行作业审批手续,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签认,不得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要重点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硬性规定,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作业人员要佩戴专用防护面具,携带鼓风机、空气检测仪、安全绳、对讲机等设施设备;作业时专职安全员应现场监督并拍照记录。严禁无操作技能、无防护设备、无应急能力的班组(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24.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各企业各工程项目部要建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应细化工地动火作业方案和审批程序,方案应注明动火作业地点、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内容,动火作业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签认。动火作业前,专职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应检查周边环境,周围和作业面下方不得堆放挤塑保温板等易燃易爆品,严禁在喷涂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等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明火,现场环境情况专职安全员应拍照记录。楼层临时消防设施(水枪、水带)等要随楼层施工进度及时设置。油毡纸等易燃物采取覆盖措施或专库存放,乙炔瓶、氧气瓶等危险化学品应单独专库储存。工地现场电瓶车应集中停放,严禁私拉飞线。宿舍生活区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电饭煲、电茶壶等)。强化工地临时用电管理,采用三级配电系统,严禁在保温材料上或地面积水中直接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电气线路架设在脚手架等非专用电杆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宣贯到位。各地各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各工程项目部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本通知精神。在6月底前,各建筑业企业、各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发动一次全员宣贯培训,将本通知的要点内容传达落实到企业各管理人员、各工程项目部及其管理、作业人员,营造起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高风险作业项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的浓厚氛围。各企业各工程项目部宣贯情况均要记录存档备查。
(二)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各建筑业企业、各工程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6月底前,对标重塑、健全完善企业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领导带班制度,明确带班检查时间、严格人员到岗履职,严格问题隐患闭环整改,严查高风险作业项施工前周边环境,落实高风险作业项施工过程拍照留存影像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巡查等制度,全面改进落实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长效管控措施。
(三)严格督查,强化成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应按职责,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各工程项目部的督导检查,对在7月份之后,企业和项目部制度仍不健全,或虽有制度但未有效落实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视情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和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纳入重点监管,启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违法违规的,一律立案查处,顶格处罚。要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本通知内容落地见效,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附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7日